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3867号
原告: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人民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1112217464317XD。
法定代表人:徐少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3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波,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8日,住淅川县。
第三人:李习全,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邓兰,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习全妻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1495元;2、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承包了淅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告将西簧乡崖屋村的工程承包给了被告,被告施工后多领了施工费91495元,应当按不当得利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领取的施工款与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亿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书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