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5016号
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07704XC。
法定代表人:金铁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慧,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奥威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42422P。
法定代表人:吕红军,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段蓓蕾,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海艳,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奥威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