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10758号
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金铁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军,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6256元),由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善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王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