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310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
被执行人向正全,男,汉族,1954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执行人吉首市祥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向正全、覃遵斌、吉首市祥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首市祥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相关保险,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结果来履行相关赔偿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