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4047号
原告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程远大厦商务会馆3层360A室。
法定代表人袁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锋,北京元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金鼎山村长平路与新S207线交界处01168号。
法定代表人田扩军,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工程款89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31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定为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4月25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工程款8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为1012.5元,由原告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