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2执60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程远商务会馆3层360A室。
法定代表人袁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唐民四终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四终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海涛
执行员 安红旗
执行员 王新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