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龙华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旗建材城程远商务会馆3层360A室。
法定代表人袁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龙华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路口镇路口村印子组5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俊。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龙华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龙华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龙华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2月2日、3月15日、4月9日本院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长沙龙华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5日,本院在长沙县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21年4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
2021年4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龙华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海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调查的信息及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39719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汤励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