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2层中段21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2893343N。
法定代表人:袁松,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白由路172号青岛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57604575。
法定代表人:乌勃,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情况。根据查询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0元。查询到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一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现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青岛欧勃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润汉青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刚
书 记 员 陈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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