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金同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427室。
法定代表人:童燮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02885.6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淳安县新农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因工程还未审计,金额无法确定,故暂未扣划。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转破。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9226元,执行费18621元。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元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吴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