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丽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9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427室。

法定代表人:童燮飞,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金同坤。

原审被告:淳安县千岛湖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04号8楼。

法定代表人:尚伟锋。

上诉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淳安县千岛湖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向其邮寄送达了《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森燕

书记员袁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