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27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330127197804061110);
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05663684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苏州信百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交案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剩余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无需法院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