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进贤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4民初776号
原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南昌进贤县民和商城十栋23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4759962774F。
法定代表人:熊绍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进贤县中医院。
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39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60124491230643M。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城,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进贤县中医院职员。
原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省优工程奖励款人民币851137.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1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案争议事项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兴华
审判员付春燕
代理审判员万怡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