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符石宗与***、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702民初1299号
原告:符石宗,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被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商城十栋23号。
法定代表人:熊绍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石宗诉被告***、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石宗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石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石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符石宗负担。
审判长杨程
人民陪审员梁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