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1号 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94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商城十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5996277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69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财保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69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