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财保1号
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949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商城十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59962774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104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MA368BTJ1D.
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69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36010127000000××××)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69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科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