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3601号之四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1月02日生,住徐州市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02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631771035,住所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田砚达,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7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9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73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静伟
审 判 员 于胜军
审 判 员 洪延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旭光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