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告 知 事 项 通 知 书
(2020)黑0602执保123号
***:
你与***、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已经依法作出(2020)黑0602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被申请人***个人存款113746.03元,现告知以下事项:
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
冻结被申请人***(身份证号:2323021979********)
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9×××92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日起至2021年10月日届满;
冻结被申请人***(身份证号:2323021979********)
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2×××66金额为53746.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日起至2021年10月日届满;
二、上述期间届满后,如需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你的承办法官或者执行法官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保全期满自动解除保全造成法律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