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2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广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会,女,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永路北侧金属餐厅**。
法定代表人:关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兴化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8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文斌审判员杨阳审判员刘振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晓航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