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1733号
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72923772R。
法定代表人:沈广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学,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86032206G。
法定代表人:马书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芙梅,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胜伟,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7400元,退回37375元),由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庵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