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434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黑0604民初18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25日,将担保人李竟飞名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华溪龙城住宅小区2号商服楼商服09的产权手续予以解封。2.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账号1225012442252380账户内的470万元,该笔款项未能冻结,无法解冻,该账户已注销。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604民初18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李强
审 判 员 冷志强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