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九龙达小区04号商住楼住宅431。
法定代表人:沈广双,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04-30-1-63号。
法定代表人:宁希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切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南通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在(2018)年0604民初5908号案件中向法院说明,虽然上诉人与南通长城下属安达分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但该合同是***借用南通长城安达分公司的资质与***签订的,此合同没有获得建设管理部门的备案,且案涉工程的结算、支付都是***个人办理,南通长城没有参与,因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南通公司应当为被告可以依职权追加,不应经过两次开庭后驳回起诉,程序存在违法。3、一审法院不应增加上诉人诉累。上诉人先后在一审法院起诉三次,被驳回起诉三次,一审法院始终不给予实体裁判结果,致使上诉人在精神与经济上均受到巨大的创伤,上诉人也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量增加,却不增加支付工程款,乾宇公司却把多支出的工程款,以无理乱收费的方式转嫁到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身上。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主张其从***处承包案涉工程,现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请求给付工程款,并将***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一审期间提交的工程款往来对账单、项目承包责任书、补充条款等证据能够初步证实***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各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进入过实体审理,故本次诉讼与往次诉讼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至于***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南通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均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辉
审判员  金 玉
审判员  梁 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俞舒
书记员王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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