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鹿保城。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0)香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2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翔鹏
审判员 窦凌霄
审判员 陈玲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