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法定代表人:鹿保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鲍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高新区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宋彦耕,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哈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受理了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大庆鲍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恢复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9日申请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双方正在和解,和解期间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执恢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董伟建
审判员 李相彬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