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保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芳,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589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哈建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仕富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王雪杉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