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4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王兆街3号。
法定代表人:鹿保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202284.8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4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47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