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0执恢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双远,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鹿保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双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08)香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893393.7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哈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因数额未确定,无法处置,我院已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截止至2019年1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93393.7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谭 庆
审 判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博文
书 记 员 翟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