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玉和坪柳林洲。
法定代表人:阮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程,湖北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19号城南春天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荆仲字第4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9)荆仲字第45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务、违约金和仲裁费,以上金额共计26873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
执行过程中:1、2021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3月3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下财产,发现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有存款1133001.26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其名下有不动产41处,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前往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均被其它法院查封。
3、2021年3月15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7×××21的账户,控制限额为284036.87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2021年7月16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2×××46_1的账户,控制限额为211907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
4、2021年4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
5、2021年7月15日,本院以284036.87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沙市区法院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执行案款,因沙市区法院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案款,未能实际控制。
6、2021年4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至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它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其财产查询情况、执行经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尚有294466.84元未执行到位(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灿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