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塔桥路支行、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塔桥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58号。
负责人:刘卫,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勇,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19号城南春天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塔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松滋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松滋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另案借款纠纷已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初63号民事判决由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灿
审判员 陈 鹏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