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园艺场荆秘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城南春天小区。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的荆仲调字[2006]第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了何如良(亦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一、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同意返还何如良在荆州市荆州区(原湖北农学院)学生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全部投资款21500000元;二、若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不能在2006年12月25日前返还何如良的上述投资款,则以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荆州市荆州区(原湖北农学院)学生公寓1、2、3、4号楼及附属物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6)第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2××3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2××4号】抵偿上述投资款,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应协助何如良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费用全部由何如良承担。2020年8月16日,何如良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亦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盖章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2021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投资款21500000元,并将荆州市荆州区(原湖北农学院)学生公寓1、2、3、4号楼及附属物房地产依法抵偿。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双方均同意通过处置仲裁调解书所涉及的不动产来偿还债务,且双方通过议价确认了该不动产的一拍起拍价为22000000元。
鉴于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系国有划拨,本院遂于2021年3月10向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问询:一、上述不动产能否经评估后予以公开拍卖;二、若予以拍卖,是否需对竞买人的主体条件予以限制;三、若拍卖完成,买受人能否变更该不动产的用途而进行学生公寓以外的经营使用;四、若拍卖完成,能否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3月29日,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复函,表明:仅用于为原湖北农学院提供学生公寓服务,不得改变“学生公寓”性质;贵院可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下步我局将凭贵院法律文书,依照房地产管理法律相关规定,须经报请政府批准后,再为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
此后,本院对上述不动产予以了查封,因该不动产上面设置有抵押权,本院遂于2021年6月9日向抵押权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一份告知函,告知其本院拟处置情况,并向其释明异议权。抵押权人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仅向本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申请书。依据该优先受偿申请书,该抵押权系依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设立。
2021年6月17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对该不动产能否进行处置进行评议,经合议,一致同意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处置。本院遂委托立案庭选择拍卖辅助机构,经摇号由湖北铭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辅助本案不动产的拍卖,并于2021年8月20日挂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起拍价为2200万元,经多轮竞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2272万元竞得。
上述不动产的抵押权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发出告知函,明确表示放弃此次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由其与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以其应受偿的执行债权抵偿应当交付的拍卖余款,不再另行缴纳拍卖款。本院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事宜进行了评议,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鉴于本案成交的案涉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本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于2021年11月26日再次向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告知函,明确向其告知本院出具成交裁定书前的异议权利,该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快递单据查询,上述告知函已于2021年11月28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电话予以确认。
综上,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取得上述不动产及附属物的所有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名下位于城南开发区荆秘路北侧的房屋(权证号:南2××4)、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园艺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荆州国用(2006)第1××9号】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归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不动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上述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家国
审判员  张 星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