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

**、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麻豪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19号城南春天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615329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在公安县城关渔场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265219192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公司在公安县城关渔场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权利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