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2601号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