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02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西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天和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346958元、逾期付款损失276228元,赔偿申请人自2017年11月14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3469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另行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35785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