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大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某某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异27号

案外人: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世纪大道北、金融东街西。

法定代表人:周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保全***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对保全景程居住小区**号高层住宅楼**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凯业公司异议称,2019年12月21日异议人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用景程**高层住宅楼**室房屋抵付异议人工程款,抵账金额为319651元。双方办理抵账手续后,也就是异议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异议人虽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但已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故应依法认定相关房产属于异议人所有,而不属于旭生公司所有。请法院依法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对景程居住小区**号高层住宅楼**室房屋解除查封措施。

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凯业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三方协议书》一份(复印件),协议记载2019年12月21日甲方“黑龙江省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凯业公司”,协议约定: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景程及康城住宅2套,该住宅总价格910627元。购买房源信息中包括涉案房产,即景程居住小区**高层住宅楼**室。案外人凯业公司提供该三份协议中仅有凯业公司加盖公章。申请保全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公司与旭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数额24856156元。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黑06财保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保全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庆开发区大悦城项目住宅楼3套、商铺11套,景程居住小区住宅楼10套、公寓楼7套,以上共计31套房产(具体房产明细详见附表)。(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保全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黑06执保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对除大悦城项目**底层商业住宅楼**、景程居住小区**号高层住宅楼**以外的上述房产的预查封,其中包含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景程居住小区**号底层商业高层公寓楼公寓**室房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以上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方可排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异议陈述自称其系通过“三方协议”抵账方式取得案涉房产,而其仅提供“三方协议”抵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应通过诉讼实体程序进行认定,保全异议程序或及执行程序中无权认定。故,案外人未提供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案外人异议请求不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对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案外人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素杰

审 判 员 孙 丽

审 判 员 陈欣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邹欣宇

书 记 员 吴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