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3202号
原告:克东县**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润津乡和平村一组。
经营者:王蕾,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被告: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科技创业园C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克东县**工程机械租赁部诉被告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克东县**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克东县**工程机械租赁部以大庆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东县**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0元(已减半),由克东县**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