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执27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
法定代表人罗洋明。
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环城东路258号(交通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2779853。
法定代表人林楚清。
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引泉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47604。
法定代表人牟雷波。
被执行人陈秋妹,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潘自力,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林楚清,男,1952年4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陈珠菊,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03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05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2505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25627元、申请执行费924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7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未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林楚清、陈珠菊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秋妹、潘自力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将申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偿付了本案债权本金2125万元以消灭担保物权,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秋妹、陈珠菊、林楚清、潘自力、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55177元。其中部分金额优先用于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林楚清、陈珠菊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另查,被执行人潘自力、陈秋妹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街道县前社区世纪大道××、××、××房地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经本院另案抵押权债权案件依法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后,未能成交。故本案不予处置。
另查,被执行人潘自力所有坐落在山东省东营市××路××、××共××房地产,上述房产本院另案(2019)浙1003执1146号拍卖处置中,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另查,被执行人林楚清所有坐落在台州市××××东江河村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暂时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另查,被执行人陈珠菊在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处享有股权投资;被执行人林楚清在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处享有股权投资。上述股权由本院另案依法进行了冻结。但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故上述股权未有处置价值。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开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无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登记信息,已依法函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通报限制出境备案登记。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查,被执行人陈珠菊有退休基本工资收入,本院已对其工资已采取扣留、冻结措施。现于2020年06月19日已将其13个月的工资款扣划至我院专户,总金额为人民币30904元,保留被执行人陈珠菊的基本生活费后,本院执行到人民币金额为15304元。上述执行款用于支付执行费。
2、经向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林楚清、陈珠菊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9件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陈秋妹在本院另有8件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潘自力在本院另有1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林楚清在本院另有6件执行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台州陈珠菊在本院另有3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21605177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1250000元。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现场调查笔录、约谈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陈秋妹、潘自力、林楚清、陈珠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3执2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柯澄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应灵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