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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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2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引泉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3739928720Q。




法定代表人:王晖。




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台州交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27798531。




法定代表人:林楚清。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与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3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执行款人民币28179562.5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85313元、申请执行费95579.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未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08.68元。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经对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15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33908.68元,已优先偿付诉讼费。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未有异议。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2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