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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1执恢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台州市黄岩。
法定代表人:林楚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1069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3月28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638913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核查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33908.68元存款,已被其它法院冻结,故本院无法进行划拨处置。
2021年11月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台州市黄岩腾龙钢架租赁有限公司处占比33.33%的股权及在台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占比42.41%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双方及企业发出了移交股权评估拍卖所需会计账册的通知书,至今,仅被执行人移交了台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账册。经查两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台州市黄岩腾龙钢架租赁有限公司已被取消营业资格,且查无评估拍卖所需会计账册,台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实际价值,故本院对上述公司未予变价处置。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黄岩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五、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恢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贤忠
审判员林晓辉
审判员张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於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