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7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来云,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同春,浙江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黄岩区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27798531,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楚清。
原告***为与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贝
代书记员  陈沿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