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7985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1民初16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宝马牌浙J×××××)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宝马牌浙J×××××)。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俞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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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朱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