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台***字第2091-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51885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97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入境报备案措施;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地块房产一处,已由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查封,因该房产涉及较大金额的银行抵押,一时不宜处理;另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该车现下落不明,一时难以实施实际扣押;再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在台州市黄岩南区指挥部有工程款收入,已由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办理了扣留手续,因该工程尚未审计、结算,目前难以提取;又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实现了债权人民币39959元。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8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台***字第209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朱 翀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徐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