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腾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美标塑业有限公司、新疆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01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美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州东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辽宁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油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美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65,906.3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95965.3元(其中案款2765906.3元、执行费30059.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