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02民初299号
原告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806658963。
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御景新城小区丹桂阁*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黄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文举,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骏,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996782241。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65号(白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罗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鑫,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2800.00元,由原告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铜
人民陪审员 索绍龙
人民陪审员 罗万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