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45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金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经营者:曾庆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胜,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白云经济开发管委会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罗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泉市高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御景新城小区丹桂阁****>
法定代表人:梅振华,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贵阳金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高钰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8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阳金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再审称,一、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申请人租金36余万元,其支付20万元已经计入还款算账,尚欠16万余元租金。二审判决认定其总共只欠租金16万余元,并将已支付的20万元租金认定为已还清全部租金错误。二、申请人要求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欠16万余元租金30%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三、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应判令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支付律师的8000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贵州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申请人在一审中已放弃租金和赔偿请求,双方对账认可只欠16万元租金,贵州瑞华公司已付20万元,不欠任何租金。申请人将案涉物资转租给中和民公司,获取两次租金,属于虚假诉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福泉市高钰矿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本案与福泉市高钰矿业有限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金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常礼贵
审判员 虞 斌
审判员 尚东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