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与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064号
申请人:江苏海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DADBXE。
法定代表人:许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有色冶金涉及研究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6035E。
法定代表人:万多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42017。
法定代表人:黄生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与被告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冶金公司)、第三人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海洲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恒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冶金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13万元,并由宜兴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51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