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12号
申请人: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42017。
法定代表人:黄生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谦,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77336329。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海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