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5616号
原告: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19幢2-1层锟巍企业孵化园18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TT137。
投资人:王文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艳,女,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1号高山镇政府办公楼内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93409058A。
法定代表人:方立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3.5元,由原告重庆筑伸建筑设备租赁工作室负担。
审 判 长 秦 菘
人民陪审员 邱 敏
人民陪审员 古成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