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28民初7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  董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