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财保10号
申请人西安闽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420800元(财产线索:1.户名: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2.户名: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泉州惠安支行。3.户名: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开户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子银行部。)。申请人西安闽锐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闽锐玻璃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420800元(财产线索:1.户名: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2.户名: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泉州惠安支行。3.户名:福建省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开户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子银行部。)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624元,由申请人西安闽锐玻璃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岳锐敏
书记员 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