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泸州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03民初2726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富,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5号楼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309382924X。
法定代表人:袁真权,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