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49号
原告:泸州旌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百梯村2组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66CWC0N。
法定代表人:许龙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礼,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309382924X。
法定代表人:万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旌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巨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旌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泸州旌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光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晓华
书 记 员 王力红